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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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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192

歪酷博客


jingjing @ 2005-11-10 15:26

“每每严寒还笼罩大地时,玉兰的花苞就已爬满枝头。几场细雨过后,突突地绽放开来,精雕细琢,不染纤尘。不知不觉拂面之风已没了寒意,桃树和李树就都披上了轻薄细纱,花下满是流连忘返的情侣。晚樱的登场让春的盛宴进入了高潮,那花团锦簇的压弯了的树枝,那在风中旋转舞蹈的碎红片片,成为我对春天最难以磨灭的记忆。然后然后,杜鹃涨潮般地一下子铺满了大地,艳丽得刺眼。在某个安静的午后,会听见广玉兰硕大的瓢装花瓣“啪”地从树上坠下的声音,那是我小时候玩家家用来盛水器具。以后的日子里,不用眼睛看也知道栀子开了,暗香浮动总是让人赞叹“心旷神怡”的贴切。暑假的结束了,带走了夏天,空气中开始有了沁人心脾的甜香,给无数个平凡的早晨一个好心情的理由。能够享受四季,真是人身的一大幸事。”

以上文字来自doublecircle的blog,这段美妙的文字让我感动了好久,在这个阴霾的下午,重新回味当年的感觉……


 
jingjing @ 2005-09-27 18:12

记得司考忙碌的日子里还能忙里偷闲几笔涂鸦,
司考结束就松散得像软泥,不爱动,不爱司考,
有一肚子话要说,就是不爱写。
一天10集得折腾,终于在一个礼拜之内搞定大长今。
看到眼睛发直,和别人对话也不由自主地说:“是”,“您说的对”

这样毫无目的的生活很快就要结束了,因为保先的日程已出,
为了百年校庆而耽搁此事的复旦必须快马加鞭

blog可以选择的模版太少了,选来选去又回到了原点,
图片放置也不方便,难怪越来越人多选择了space

很多认识的人把BBS 的nick该成了“New Life”"新生活",
这段日子,我也经常考虑,敢问路在何方?


 
jingjing @ 2005-09-03 21:02

还记得两周前去南区拿通知书时忐忑的心情和无果而归
这些天全心投入司考,就在快要将之忘却的时候,收到了BEC-Higher通过的消息

虽然成绩较BEC-vantage差了一截
但想想去年广东全省的最高分只有B,心中安慰不少!

不管怎样,过了就好
司考也是!

少叙几笔,以当庆祝
更是 为司考 加油!

妈妈说,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呵呵:)


 
jingjing @ 2005-08-28 18:30

恩,感觉还行,但不是很high
地点在虹口,偌大的足球场,但没有满场
嘉宾也算有来头,品冠,郑伊建,刚成立的alive(有吴彦祖)-----但最期待的五月天却爽了约
最可怜的是关心妍,号称才女,还带了萨克斯,但观众就是不搭理她。
最可恶的是末了时扔荧光棒的那些人,包括从台上往台下扔的那些我并不反感的艺人
最出挑的是吴彦祖,明明是四个人的组合,摄像机却始终对准他——最不会唱歌的一个
最卖力的是佩妮,光着脚丫满场奔
------
最宜人的还是当晚的天气,雨后的夜,小风嗖嗖的吹,还有身边人-------


 
jingjing @ 2005-08-18 13:41

冲着你的报告,我说说自己的想法吧吧^_^纯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讨论!
1 关于协议管辖,这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是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的体现。
在协议有效的情况下,(解释中规定了协议无效的情形,即“选择了两个以上符合要求的法院或协议不明确”。),约定的管辖可以排除法定的管辖,初审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有非本审法院管辖的协议时,应该告知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经受理的则予以移送;若原告没有告知法院协议管辖的,被告可以通过管辖权异议提出,若被告进行答辩的,则可视为双方对原协议的放弃,受理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2 刑法“金融诈骗罪”一节没看到“合同诈骗罪”这个罪名(但好像在哪里碰到过,想不起来了),从诈骗罪的定义出发,应该是符合要求的,另,即使不构成诈骗罪,也是民法上的欺诈,根据民诉解释52条:借用------,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 所述情况为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即当无法证明是哪一家时,三楼的所有人家负连带责任。建筑物致损(包括搁置物)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的被砸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因果关系的举证及伤势大小的举证。

4 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和法院不予受理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比如被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不存在告知其另行起诉。但反之,若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要看是发生在何阶段,在受理前的审查阶段发现则不予受理,受理后的审理阶段发现则另当别论。
不过,这种关系还是放在具体的案件中分析比较妥当,凭空想象难免有所遗漏或不周。